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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妈被美容美体 是儿女不如美容院孝顺吗

日期:2014-07-25 11:09 来源:医学美容教育网 编辑:WEP010

近日,南京市玄武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民众的投诉,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大妈被美容院“忽悠”做美容美体,近三年的时间里,花费了二十万元人民币的积蓄,直到现在老大妈的家人才发现这件事。

经过调查,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虽然美容中心和刘女士的母亲签订了服务协议,但向高龄老人推销美容、美体和高价塑形内衣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在消协人员的调解下,美容中心退还了刘女士7万元。

朗朗乾坤之下,老大妈受忽悠被骗了养老钱!老大妈巨款被骗,倒让儿女落人话柄:美容美体中心说,我们生日送蛋糕,儿女做得还不如我们。消协提醒,老人的防范意识不强,子女应该多了解老人的需求,多跟老人沟通。

即使该老大妈再怎么“不显老”, 即使美容美体中心第一次 “宰”了老大妈两万多纯属“误打误撞”,那么,在后来近3年多“儿女都不如”的密切关怀中,美容美体中心显然会知道老大妈的真实年龄——那可是“近七旬”、“人生古来稀”的高龄啊!如此高龄老太,向其兜售美容、美体服务和高价塑形内衣,这和向小学生推销烟酒甚至避孕套有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向年近七旬的老大妈推销高价塑形内衣,你情我愿虽然不是强制交易,但类似服务显然不符常情、“不合理”,其明显忽悠的动机和行径显然违背了“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忽悠了20万退还7万就完事吗?明明是欺骗愚弄,反过来倒责怪别人的儿女不关心父母,这和罪犯侮辱了女性不老实认罪反过头还狡辩她长得太漂亮智商太低穿得太少有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其中第(六)款“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可作为处理的依据。

忽悠了20万只退还7万,多少还不至于亏多少还有点赚吧?那么这种违德违法成本是不是太低?是不是还有下一个下一批“儿女关心不够”的老大妈继续受骗上当?

虽然美容美体中心做生意也不容易,但是再怎么不容易也不可以胡来乱整吧!为了保护更多老大妈的合法权益,这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做好督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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