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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体制改革是医改核心对象

日期:2014-11-22 03:20 来源:未知 编辑:WWL007

一、公立医院“行政型市场化”中的行政定价体制

要说明白这一点,还需要从公立医院的改革说起。事实上,公立医院在中国医疗服务体系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拥有约75%的床位、约80%的卫生技术人员,提供83%强的门急诊服务和84%强的住院服务,收取了90%弱的医疗费用。因此,公立医院改革必定是中国医改的中心。

中国公立医院的问题,被很多人士,包括政府主管官员和资深学者在内,诊断为“市场化”或“过度市场化”,从而导致所谓的“社会公益性淡化”。依照这一诊断,公立医院改革的方向就是“恢复公益性”,路径就是“去市场化”。这种诊断和处方都大错而特错,建基于此的种种政府主导派的医改之举,带来的新问题很多,解决的旧问题基本没有。

笔者在其他地方多次论证,中国公立医院的运行特征可以用“行政型市场化”来概括。一方面,公立医院的运营高度依赖收费,这似乎具有了某种“市场化”的特征;但公立医院运营的方方面面都受到各种行政力量的强力左右。可以说,行政机制而不是市场机制在公立医院的运营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这一点对于民办的非营利性医院也同样适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民办营利性医院的运营。不搞明白这一点,从而未能具有针对性地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必然会劳而无功。

公立医院的行政型市场化,具体来说,体现为如下五个方面:

1.在组织上,绝大多数公立医院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

2.在财务上,资本投入必须由卫生、财政和发改委等多部门审批。

3.在人事上,人员录用需要卫生、人事、编办等部门审批,管理层任命由医院所属全盘掌控。

4.在物流上,药品以及一些医疗器械要由政府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5.在价格上,绝大多数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价格,由发改委物价部门决定。“行政型市场化”的核心特征之一,在于政府对公立医院和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实施行政定价制度。这项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第一,四万多种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由省发改委物价局制定,市物价局有5%的调整权;

第二,绝大多数非独家性药品,由国家发改委物价司确定最高零售限价(俗称“天花板价”),然后再由各省的药品集中招标机构确立中标企业和中标价,所有公立医院和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只能使用中标企业的中标药品,并在采购环节必须执行中标价;

第三,对于独家药品(专利药或其他类型的独家生产品种),由国家发改委执行单独定价,不再经过各省的集中招标程序;

第四,公立医院和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的药品加价率确定为15%,而在药品零差率政策下确定为0%,各地物价局负责对此进行检查。

很显然,这是计划体制的遗产,这不是一个理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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