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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健康权 医改须形成更高共识

日期:2015-10-24 09:20 来源:医学美容教育网 编辑:WEP010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面对改革路上种种难啃的“硬骨头”,利益主体形态各异,利益诉求错综复杂,难免众说纷纭,共识难就。专家指出,保障公民健康权,医改须形成更高共识。

1、医改要从更高的平台上形成共识

改革必须要考虑每一方的利益诉求,既要惠及每一个公民尤其是患者,又要为研发生产经营者创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既要推动医药科学技术的创新,又要建立严格科学的监管体制。因此,只有从更高的平台上形成共识,才能建立科学的医药体制。

什么是医药体制改革的更高平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为改革提出了一个更高的平台,它开宗明义地指出:“医药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这就明确提出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宗旨是保障公民健康权。

众所周知,医疗服务和药品的功效在于保障人的健康。因此“保障健康权”应当成为所有从事医疗服务和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的机构和人员的最高宗旨,也是医疗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的最高宗旨。尽管医疗服务、药品研发生产、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等领域面临不同的挑战和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但是各个利益主体应当超脱各自狭隘的利益本位,站在社会利益共同体的高度,以保障公民健康权为宗旨,打造不同利益诉求和主体都赖以存在的共同基础,为当前医药卫生领域的改革提供指引和坚实的社会基础;并在这一宗旨指导下,形成医疗服务界、药品行业、医疗主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患者及全社会的共识,围绕这一宗旨构筑我国药品监管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

2、健康权也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人权

以保障公民健康权为宗旨,必然涉及健康权的概念、法律根据和相应法律制度建构等问题。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也要求从法律层面上回应上述基本问题,为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健康权在法律上的承认,成为一项国际人权法和各国宪法上的基本人权是“晚近的事”。这是由于健康权以现代医学药学发展为前提,以人类可预期寿命的延长为基础,以当代人权法理论为支撑,其提出自然比其他诸如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等传统人权要晚很多。

最早提及健康权的国内法是1925年的《智利宪法》,其次是1946年的法国《新人权宣言》。二战后,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兴盛,健康权被国际社会认定为基本人权。

被最早提出健康权的国际法文件是1946年的世界卫生组织宪章,该宪章规定:享有可能获得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及社会条件而有区别。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1966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健康权上规定了国际人权法最全面的条款,公约规定,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此后,在不少国际和区域公约等国际法文件中,健康权都被明确加以规定。目前,全球有67.5%的国家在宪法中对健康或健康服务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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