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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 实行市场调节价

日期:2014-07-26 12:05 来源:未知 编辑:WEP010

昨日,从江苏省苏州市物价局获知,根据江苏省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规定,苏州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而原先的规定予以废除。

依据新规,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全国和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按规定程序报市有关部门。

对于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非公立医疗机构仍执行现行价格政策,制剂价格根据成本、市场供求自主制定,无需价格备案,但在制定或调整医疗收费价格时,须提前一周公示,并告知所在地的物价、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执行,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自行定价后,这些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将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服务内容、标准,用电脑查询、公示册或主要项目上墙等形式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同时必须健全各项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住院费用要用清单制度,并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财务制度建立成本核算台账,由专人负责,按规定,这些都必须在9月底前完成,物价、卫生部门将对此展开督查。

那就有人会问,实行自行定价,那么用到医疗保险时,参照怎样的标准呢?据透露,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时,应当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医疗保险支付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相等的医疗保险服务。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同的结算、考核办法实施检查、考核和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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