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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告知法律行为(一)

日期:2014-10-16 17:02 来源:医学美容教育网 编辑:WEP010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人所共知,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当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告知义务,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医院面临的就是诉讼败诉的风险了。

那么什么是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又应当如何履行呢?很多医疗领域的朋友不能很好的解答这个问题,因为相比医疗而言,告知义务更像是一个法律问题。为此,中道法商律师联盟根据国内的法律规定、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先对告知义务进行一个简要的概述,让大家对告知义务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一、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现代医疗技术发展的同时,医学伦理道德和医事法学也在不断发展,其中一个显著的发展特征是就医者权利在不断扩增,而在众多的就医者权利中,知情同意权最为核心。知情权是指权利人对于就医者身体的医学状态以及相关医疗措施的全部信息享有知悉的权利;同意权是指权利人对于医疗方案享有是否同意的权利。知情权是行使同意权的前提,同意权是行使知情权的后果,所以在医事法学中,并称知情同意权。正如法谚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就医者知情同意权的保障就是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医疗方应当将就医者身体的医学状态以及相关医疗措施的全部信息告知知情同意权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关于知情同意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告知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三、知情同意权的限制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在生命权和知情同意权无法两全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牺牲较小权益来维护较大权益,其法条本身带有一定“紧急避险”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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