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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市医保新办法已实施

日期:2015-01-03 09:24 来源:医学美容教育网 编辑:WEP010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从2015年1月1日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实施。近日,青岛市人社局出台细则,对医保新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政策和经办规定进行了补充和明确。

从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原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均可接收参保人就医。

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实行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即时结算。原城镇医保参保人,如果未申领或启用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原劳动保障卡和居民医保卡可以继续使用。原新农合人员须持新办理的社会保障卡或临时卡办理医保身份确认和费用结算。

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此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保缴费。

2015年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按20000元执行,职工医保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按15000元执行。

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欠缴期间其在职职工医保待遇由单位按照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负担;单位整体补交后,按规定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医疗费均以2015年1月1号为限,此前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报销,此后医疗费统一按新政策执行。

对原医疗年度跨2015年1月1号的原城镇职工医保和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次数累加到新年度计算起付标准;在2014医疗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合并到新年度计算起付标准;在2014医疗年度内负担的统筹范围内费用和统筹范围外费用,分别合并到2015年度计算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的起付标准;在2014医疗年度内已经享受的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待遇,不抵减2015年度报销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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